几年前,我们公司取得了一项小家电的发明专利,现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该项专利产品。这两年为了保证产品的竞争力,公司设立了研发部,陆续高薪聘用了一批研发人员。为了保证商业秘密不外泄,公司与他们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他们在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而公司则在其离职后的2年内,每月支付其原工资的25%作为补偿,如违反协议,个人将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今年年初,公司有位研究人员离职后,我们按约定将补偿金通过其原来的工资卡发放。发了几个月后,我们发现该银行卡被注销了。我们也无法联系到其个人,只得停发了补偿金。上个月,偶然发现他现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我公司完全相同,他们公司有一款产品也与我公司的产品极其相似。我们怀疑他将我们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我公司与这位研发人员交涉,他却说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补偿,他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请问,我们公司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约定竞业限制是约束企业内部员工,以达到保守商业秘密目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自动进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开始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则需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不得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此时用人单位对补偿金未支付并非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应承担举证责任。
从你公司离职的研发人员与你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其在离职后的2年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至与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于该研发人员所述未收到补偿金的问题,从你提供的情况看,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不是其个人可以提出解除竟业限制协议的合法理由,其该抗辩意见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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