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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什么样的员工适用竞业限制协议

案情简介

史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内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该工资中500元属于同行竞业保密限制补助金。”合同第十条 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企业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5、员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总工资收入的100倍。同时,员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企业。”

某公司主要生产一种涂布机,史某在某公司担任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生产,其从设计室领取该涂布机的设计图纸后分配给工人进行生产,并负责保管设计图纸及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均按约向史某支付同行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 任职一年多后,史某以要回老家处理家事为由提出辞职,某公司予以准许,并结清工资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并在史某离职后仍通知史某前来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史某离职后不久,某公司即发现史某前往与其经营范围相似的某机械厂就职,并利用某公司的该涂布机技术资料与某机械厂合作生产该种涂布机,某公司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史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640000元。因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史某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

裁判分析

法院观点:

史某在某公司担任车间主任,负责保管某公司技术资料,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人员,依法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某机械公司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似,某机械厂也确实曾在史某任职后由其作为技术人员向外出售过该种涂布机,可见某公司与某机械厂具有竞争关系。某公司在史某离职后仍然通知其前往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史某则在利用该公司的该种涂布机技术资料与某机械厂合作生产该涂布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认定,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史某年收入的100倍明显过高,显失公平。

裁判结果

最终,结合史某在某公司任职一年多及其月工资为2500元的事实,法院判决史某支付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有时我们很难判断一个员工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很多人习惯于以薪资的高低来判断是否“高级”。然而在本案中,史某的薪资为每月3000元,并不算高,但史某的工作内容使他经常可以接触到公司的技术材料,属于应当遵守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是法院最终认定史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重要依据。

所以公司如果打算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做好以下几点,第一,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示员工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在劳动合同外附岗位说明书等书面材料并由员工签收,详细说明员工的工作内容,突出其保守公司秘密的重要性;第三,员工离职时,在材料交接清单中详细列明员工向公司交付的工作物品、资料,很多情况下能够证明该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第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公司应当遵守合同义务,依约向员工支付足额经济补偿金。

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企业只有在每一个环节做到合法合理,并做好取证工作,才能达到目的,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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