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后,在约定的合法有效期内,有义务为用人单位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将用人单位的信息泄露给单位合作者或同行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企业的商业信息不被泄露,但同时也限制了签订该条款的员工的就业自由,因此为了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单位须给予该员工经济补偿金。
近日,某法院审判一起类似问题案件,判决中认为: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依然有效。
因员工离职后去了公司的合作方公司,不遵守之前签订的商业限制条款,某单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该员工认为,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无效的。仲裁驳回了该用人单位的请求。后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的案件时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离职后的员工依然有效。该员工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赔偿责任,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给予该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对商业限制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强制性规定,通俗来说,即使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只要约定由竞业限制条款,那就一定包括经济补偿金。双方未约定好经济补偿金,按竞业限制的国家补偿标准来赔偿。
相关小提示: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时,虽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但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编最后提醒: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依然有效。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