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Plus知识库 财务 财务会计 文章
新三板并购重组中的财务陷阱与财务顾问中介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在并购重组中需要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分析与判断,但由于对财务报表具有不能及时、充分、全面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以及易受企业利益与人为因素影响等缺陷,使得并购企业不能及时对一些重大的事项给予足够的关注。

  实践中,存在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过分倚重和事前调查的疏忽,往往让并购方企业产生一些错误认识,从而直接影响并购工作的展开,造成并购成本增加,影响整合进程,引发财务与法律的纠纷等。

  一、财务陷阱的成因与防范

  (一)财务陷阱的成因

  财务报表是并购过程中首要的信息来源与重要的价值判断依据,为避免落入财务陷阱,收购方首先要对财务报告的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

  1.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

  这种可选择性使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本身存在被人为操纵的可能,最典型例子是大量存在于企业中的盈余管理行为。

  此外,诸如无形资产评估、盈利预测这些重大事项也存在着诸多可供选择的方法与标准。一旦不充分、不及时披露与重大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势必造成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2.不能反映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

  财务报告的核心———财务报表,实际上只能反映企业在某个时点及某个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由于会计数据讲究真实性与可验证性,财务报表数据基本上是以过去的交易及事项为基础。

  某些基于稳健性原则所计提的准备,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其计提比例实际上也是以历史的经验数据与税法规定为基础。

  这使得一些重要的或有事项(特别是或有损失)、期后事项往往被忽略或刻意隐瞒,如未决诉讼、重大的售后退货、自然损失、对外担保等,均直接干扰对企业的价值与未来赢利能力的判断,影响并购价格的确定。

  3.不能反映企业所有理财行为

  在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框架下,会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所有理财行为。

  现行的会计报表体系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及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之上,而现代金融业务的飞速发展,金融工具不断推陈出新,传统的会计计量与确认手段愈发显得无能为力。

  因此,会计理论相对于现实发展的落后与局限性是客观上造成并购中财务陷阱的重要原因。

  当然,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金融管制也较严,企业大量采用衍生金融工具避险、理财的现象并不普遍。

  因此,当前最值得引起并购方警惕的是大量存在于我国企业中的表外融资行为。

  企业进行表外融资的动机很简单,是避免融资行为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引起财务状况的恶化,影响企业的再融资,其本质是为了防止财务报表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用“巧妙”的手段来阻断负面信息的传递。

  表外融资的主要手段有: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的抵借等。

  (二)财务陷阱可能造成的损失

  财务陷阱可给收购方造成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并购再融资的安排

  现代企业并购涉及金额大,通过再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是一个通行的做法。

  但无论多么复杂的融资安排,归根结底,均以并购过程中一系列可控权利为基础来获得财务支持,即对实物资产、未来可获利润及经营管理的最终要求权。

  而财务陷阱,特别是一些表外融资项目和过于“乐观”的盈利预测,将使并购方对并购目标的真实资产与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的现金流量产“错觉”,从而影响了再融资工具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并购完成后企业的财务负担及经营控制权的让渡。

  2.影响并购后的整合过程

  并购后的整合过程包括对资源的整合以及继续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义务。

  此时,财务陷阱“深远的”影响力就慢慢地发挥出来了。在对资源的整合过程中,特别是对人力资源和商誉进行整合时,它们的真实价值将凸现出来,而原先的评估价格或许在此时才显得那么“不明智”。

  当继续履行对原先利益相关者的义务时,原先未得以充分披露的应尽事宜往往纷至沓来,使新的企业管理当局措手不及。这些事后支付的并购成本将大大延缓整合的进程,给整合工作带来困难。

  3.存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往往是伴生的,这一点早已广为人知。

  在上文中我们已叙及,一些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无法在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因此,一些未曾披露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将随着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直接转嫁到并购方身上。

  而在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经营环境越来越不确定,突发事件将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因此,超越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对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给予应有的关注,以稳健的态度来对待潜在的风险,是及时发现财务陷阱的**方法。

  (三)避免产生财务陷阱的措施

  实际上,由于被并购一方刻意隐瞒或不主动披露相关信息,财务陷阱在每一起的并购案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避免财务陷阱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并购业务中防范财务陷阱的主要问题在于:能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中介机构少,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并购成本与风险。

  与国外由市场催生,并接受了市场严峻考验的中介机构所不同的是,我国的中介机构是一个由计划产生并受到行政管制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避免业内恶性竞争,在行业准入、特许权发放(如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上均由行政手段层层把关,中介机构种类单一,服务种类少。

  但是,在竞争不充分条件下,由于该行业没有受到市场反复的筛选与淘汰,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稳定性,因此,它们往往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发展。

  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寻找“信得过”的中介机构实际上成了防范财务陷阱的重要一步。

  为克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与并购经验的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减少在并购中不慎落入财务隐阱的概率,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该特别重视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本公众号历史文章中有详细篇目逐一介绍)包括资料的搜集、权责的划分、法律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聘请,它贯穿于整个收购过程,主要目的是防范并购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它是现代企业并购环节中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功与否。

  但是,尽职调查在我国的并购实践中却往往被忽略,将其简单等同于资料收集。

  这显然与我国国情有很大关联: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并购行为是在政府的指令与直接参与下进行的,带有很大的行政与计划色彩,与真正的市场行为相距甚远。

  但自发的市场并购行为必须遵循其应有的游戏规则,重视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做好尽职调查应该注意以下要求:

  由并购方聘请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证实、并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

  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对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明确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因既往事实而追加并购成本要签订补偿协议,如适当下调并购价格等;

  充分利用公司内外的信息,包括对财务报告附注及重要协议的关注。

  综上所述,防范财务陷阱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企业实际操作稳健审慎与中介机构服务完善到位的情况下,许多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若能成功绕过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必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并购效率与成功率。

  二、并购重组与独立财务顾问关系

  有效避免财务陷阱,“要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在新三板企业等公众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具有证券从业及相关资格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全面、公正、独立地反映并购重组并推动相关交易顺利完成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收购与独立财务顾问

  1.聘请

  新三板挂牌公司事收购,对于收购方来说原则上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且该顾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需要对收购方进行持续督导。

  对于被收购的挂牌公司来说,仅规定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方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该财务顾问可以是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资格受限的情况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除此之外,被并购的挂牌公司没有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强制性要求。

  在实践中,不是很小规模和很简单无大争议的收购之外,建议被收购的挂牌公司**也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例外情况包括: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职责和要求

  根据《收购办法》的明确规定,独立财务顾问的主要职责和要求主要有: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帮助收购人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收购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保证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相关约定;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3.服务内容

  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活动中,一家财务顾问既可以为收购公司服务,也可以为目标公司(如聘请有财务顾问)服务,但不能同时为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服务。

  (1)独立财务顾问为收购人(公司)提供的服务

  为收购人(公司)寻找合适的目标公司,并从收购公司的战略和其他当面评估目标公司;

  提出具体的收购建议,包括收购策略、收购价格与其他条件、收购时间表和相关的财务安排;

  与目标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接洽,并商议收购条件;

  帮助准备要约文件、股东通知和收购公告,并商议收购条件。

  (2)独立财务顾问(如有)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

  监视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追踪潜在的收购公司,对一个可能性收购目标提供早期的预告;

  定制有效的反收购策略(如有且必要),组织敌意收购;

  评价目标公司和它的组成业务,以便在谈判中达到一个较高的要价;提供判断要约价格是否公平的建议;

  如有需要,帮助目标公司准备利润预测;

  编制有关的文件和公告,包括新闻公告,说明董事对收购建议的初步反应和他们对股东的建议。

  (二)重组与独立财务顾问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公众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为其重大资产重组提供顾问服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1.一般性披露文件

  新三板挂牌等公众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关报告和意见主要涉及: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恢复转让督导

  在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众公司可能或确定无法及时披露信息的,应当督促公司主动书面告知全国股转系统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公众公司需要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就出现延后披露信息情况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公众公司未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且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7个转让日仍未能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的,全国股转系统有权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财务自律管理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要求其暂停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众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后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就公司未能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3.能持续督导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转系统。

  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额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

  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

  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佰川研究院认为: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在并购重组中除了上述文中涉及的财务顾问之外,还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由其出具相关报告和意见。

  其中,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包括:

  1、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等的各项规定,对标的资产、公众公司和交易对方的相关法律问题和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拟定并购重组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3、对并购重组的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l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包括:

  1、对标的资产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两年(及一期,如需)的审计报告;

  2、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出具拟购买资产的赢利预测审核报告;

  3、涉及公众公司发行股份的,负责公司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l资产评估事务所职责包括:

  1、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当资产评估事务所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时,应当提供采用该种方法的理由及评估的**方法,资产评估事务应同时采用可选择的另外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公众公司应当予以报送并披露。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您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

¥ 打赏支持
74人赞 举报
分享到
用户评价(0)

暂无评价,你也可以发布评价哦:)

扫码APP

扫描使用APP

扫码使用

扫描使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