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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 推动公司加强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铁二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中铁瑞城公司关于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财务预算基本内容

  第二条  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第三条 财务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公司全面预算的中心。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 围绕公司战略目标,  对一定时期内公司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公司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公司的全面预算。

  第四条 财务预算应当围绕公司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 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 以经营利润为目标, 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  并主要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五条 公司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 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第三章 预算组织分工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 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 组织下达财务预算,  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 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督促公司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八条 财务预算编制在财务总监**下进行,财会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 负责预算执行和日常流程控制;  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报告; 负责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等。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经理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 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作为财务预算独立执行单位, 在公司董事会的指导下, 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检查、考核。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先经本级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瑞城公司审核。瑞城公司负责对本公司财务预算监管。

  第四章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 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  应充分考虑到会计谨慎性原则,不得虚增预算收入从而加大预算内成本费用类的预算支出,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 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实行总量平衡, 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 坚持积极稳健原则, 确保以收定支, 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 坚持权责对等原则, 确保切实可行, 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 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 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公司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预算,  一般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投资预算、开发间接费用预算、开发成本预算、土地整理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

  第十六条 资本预算是公司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筹资预算是公司在预算期内需要从外部金融机构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局资金中心调剂款以及对原有借款及调剂款还本付息的预算,  主要依据公司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表格和财务预算指标计算口径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预算采用零基预算和弹性预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公司财务预算, 应按照“ 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  ”的程序进行。按照下达目标、编制上报、审查平衡、审议、批准、下达执行等编制程序进行编制, 并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编制政策。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日程: 下一年度预算的编制(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 11 月1 日开始至 11 月 30  日全部编制完成, 编制完成后上报瑞城公司审核,瑞城公司根据其权限进行审核并上报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要依照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排预算,  并制订详细的编制日程和要求, 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编制,以确保及时落实财务预算指标。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瑞城公司对预算编制时间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差异分析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 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并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 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控制方法原则上依金额进行管理, 同时运用项目管理、数量管理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  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强化现金流量的财务预算管理, 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 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 调节资金收付平衡,  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 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 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  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销售、生产和成本费用预算, 努力完成利润指标。一般情况下, 没有预算的列支项目,  要坚决控制其发生。对费用预算实行不可突破法, 节约奖励, 且预算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在日常控制中, 公司应当健全凭证记录, 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  加强适时的监控,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各部门应按预算的项目详细记录预算额、实际发生额、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并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 要求各部门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  预算执行人(部门)应积极查找原因,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或建议。

  预算差异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期预算额、本期实际发生额、本期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超支率;

  (二) 对差异额进行的分析;

  (三) 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财会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及时向财务总监乃至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公司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 促进公司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六章 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一般不予调整。若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  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 可申请调整。

  第三十条 提出预算修正的前提:当某一项或几项因素向着劣势方向变化, 影响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时, 应首先挖掘与预算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的潜力,  或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 只有在无法弥补的情况下, 才能提出财务预算修正申请。

  第三十一条 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  公司以书面形式向瑞城公司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并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 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第七章 财务预算的考评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一个预算年度结束, 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财务预算的考评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整个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系统进行考核评价, 即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是对预算执行者的考核与评价。财务预算考评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 通过预算目标的细化分解与激励措施的付诸实施, 达到“人人肩上有指标,  项项指标连收入”。

  第三十四条 预算考评是对预算执行效果的一个认可过程。要结合公司经济责任制考评要求, 制定考评细则。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目标原则: 以预算目标为基准, 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二) 激励原则: 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评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三) 时效原则: 预算考评是动态考评, 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

  (四) 例外原则: 对一些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 如产业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变化、重大意外灾害等, 考评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五) 分级考评原则: 公司预算考评要根据组织结构层次或预算目标的分解层次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 纠正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财务预算审计可以全面审计或者抽样审计, 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形成审计报告,  直接提交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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