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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及税务核算分析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不包括员工培训费)等。如果需要安装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然后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提醒增值税的存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建议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购进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支付的运输费,设计费等,按照抵扣后“金额”进入固定资产原值。

二、盘盈的固定资产

1.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要纳入当年所得,做纳税调增。

2.盘盈的固定资产也按照正常固定资产提折旧,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需要**,但盘盈的时候,先进“所得”,才能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整

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建议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税会都是这样处理。具体思路:(固定资产-折旧)加上或减少调整值为“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然后确认残值、减值准备,剩余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提折旧。

以下几种情况会涉及固定资产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调整相关账面价值。

四、固定资产折旧关键点

1.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建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不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比如融资租入一项设备,租期为3年,尚可使用5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是否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应按3年计提折旧,如果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应按5年计提折旧。

6.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为固定资产已转入在建工程,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所以不计提折旧。

7.因大修理而停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8.特殊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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