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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依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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