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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Q

小朱是我们公司一名技术员,至今年5月底,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4月,公司向小朱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在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愿意继续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小朱觉得现在物价每年都在涨,自己的工作也做的不错,公司应该为其加工资,于是在公司的通知回单上明确提出需调薪至8000元,低于此标准不续签。5月底公司向小朱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小朱向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

A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以下四种情况:

1) 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其中,只有第四种情况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他三种情况都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判断,公司在与小朱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书面通知他,在维持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体现了公司愿意与小朱之间续存劳动关系的意愿。双方最终未能续订的原因,是小朱提出加薪而公司未能同意所致。因此,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小朱不同意才导致合同未能续订,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所以,公司不给他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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