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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解读竞业限制范围

一、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

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否对在职员工适用;第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有效的起止时间段。

关于第一个问题,需要区分是否是高级管理人员来分析。对于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应当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此义务实际上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能对其产生拘束力吗?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在职期间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尽管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对其产生拘束力与否有所争议,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允许其在外兼职。

至于有效的起止时间段,对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有效的起止时间段是在职及离职后二年内,当然也可以约定少于二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而言,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有效的起止时间段是离职后二年内,当然也可以约定少于二年。

二、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是指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哪个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议约定,但该约定应有合理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审查约定的合理性。

三、竞业限制的人员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竞业限制的人员适用范围可以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议约定,但该约定也应有合理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审查约定的合理性。

四、竞业范围

竞业范围是指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员工不能从事哪些行为。

这个问题也需要区分员工是否是高级管理人员来讨论。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法定的,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的;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而言,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的,其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高级管理人员是一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竞业范围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问题,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但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实践中存在争议;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是二年。第二,关于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和人员适用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由双方意思自治,协商确定,但仲裁委或法院可以审查其合理性。第三,关于竞业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法定的;离职后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的,该竞业范围可以概括为“自营”和“为他人经营”;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由双方意思自治,协商确定,但仲裁委或法院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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