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新的十六字方针
依据:
-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1997年提出建立法治国家
- 法制建设的新近成果
新方针的内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十八大提出建设法治体系
原来的提法是:建设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新的提法:法治体系,是一个完整、立体的法治工程。
具体包括:
- 法治国家
- 法治政府
- 法治社会
其中法治社会是基础。
2010年是“建成法律体系”的规划年份,然而远远没有达到目标。
体现在:法律的数量少、实行不好
法律规模
2010 大陆 250部法律
2010 香港 2160+
1972 美国 160万
2015 大陆 259
其他国家都有的许多基本的法律我国没有:政党法,新闻法,出版法,言论法
法律的多少和实行的好不好没有关系
法律少的根本原因是:人主导,法律的地位低
具体原因有:
- 领导的批示、圈阅多
- 政策多
- 潜规则多
- 立法的效率低(全国人大一年只上一次班,前几天听报告,最后一两天立法;美国立法机关平均每年立200+法律)
立法机关开会,事情多了的时候就拿掉立法的议程。
如何认知法治和法治体系
法治社会 vs 法治国家
人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是真正的人。
国家生活中没有人,只有打工者。
古代两千年帝制,并没有真正的“国家”,而是一个家族的统治。为了维护统治,使出了两个办法:
- 打出“国家”的牌提高凝聚力
强调“国家”更容易统治。
- 打压社会生活
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是独立的关系,并没有谁包含谁,也没有谁会冲淡谁。这是法学的常识。
法律
法学,说到底是法律实际生活在官面的系统化的表观。中国的实际生活落后(社会生活落后),导致中国的法学落后。
法律,是对实际生活的制度性固化。
法律从来没有超出实际生活。生活有善恶两面,法律也有两面。法律确实是到目前为止所有规范中最好的一种,但是也有不足。法律并不一定是公正的体现。 举例:
- 中国古代的妻妾制度;
- 2015年3月华夏公司 vs 友邦公司
友邦赢在法治,但是华夏输了没公道。可见矛盾。
法治社会
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 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方面;
- 中国的国情
做法:
- 把全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权力认真组织起来。
- ……生活在法律之中。
法治政府
比起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更重要。因为:
- 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方面;
- 中国政府过于强悍,需要加以约束。
中国政府过于强悍表现在:
- 政府手里有权;
- 政府手里有钱;
- 政府能力强,连天的颜色都能改变。
政府和人民是天敌的关系。
要想消除腐败,就要把政府手中的权力拿出来到制度里。
税收的权力,西方是在议会手里,中国是在政府手里。
税权区分人治和法治。
政府管税,必定用税来对付人民。
举例:遗产税的起征点问题。
中国法治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建设法治
警惕用人治方式搞法治,甚至用法治为人治服务
法治人治,主要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讲不讲法、重不重视法、是否依法办事。即使有法讲法、依法办事也不一定是法治。
事实
- 过去二千多年每个大的王朝都有法典,谁说人治没有法?
- 唐宋明对度量衡器具每年都有检查,法治细密。
- 古代皇帝大多高度重视法律,比现在领导人更加重视。
政府不能单讲管理,当代政府基本职能有三:保障;服务;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废止了“加强管理”的说法。
现代法治最基本的标志
现代法治世一种阳光的治理方式,以一整套法治体系为依据,能解决国家生活中的全部问题和社会生活中的部分问题,是公开可查的。
- 法治是阳光的明朗的。对中国人来说最难懂。国家大事不是靠组织会议、南巡进行决策的。
- 法治解决国家生活中的全部问题,因为国家机关人员职责确立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法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即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利益问题,而其他问题,比如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解决。
- 法律是公开的,明确的,不是“传达到……级别”的。
法治是一种让人们对未来有预期的治理方式,人们可以以从容的生活方式清楚判断行为后果。只要不做违法的事、不遇到突发事件,他就是安全的。
让权力站在法律之下,听从法律招呼,接受法律规范,让权利站在法律之上,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
二
按题作文,不逆题改题。
3 法律的本质何在?
- 社会契约,不如说反映社会关系,更客观,执政者认可的。
- 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工具,现今的统治阶级是什么?
列宁:“阶级是(……)”
4 中国法律的基本形式
宪法
基本特征 权威性,地位最高
- 法律效力最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修改
- 内容最重要,综合性的规定,根本性全局性事项
- 程序最严格
内容
- 第一章
- 第二章
法律
这里的是“法律”指某一种法,不是总称。
地位、效力 仅次于宪法
两种类型
- 基本法律:一个方面的全局性问题
- 其他法律:常委会制订
调整范围
- 由立法法规定(2015年新修订)
- 刑事问题只能用法律解决
- 民事基本问题由法律解决。
在中国经历了历史发展过程
体现在立法主体变化上。
- 1954年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有立法权。
- 1955年之后全国人大两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法令
- 1966年之后……
- 1982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
- 现在实际上更主要的还是常委会
行政法规
地位 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立法主体
- 国务院(1954年政务院)
- 1954年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可以立法,但实际上一直都有。(黄皮书《法规汇编》)
- 1982年正式
作用
联结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 承上:细化法律;
- 启下: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和它抵触。
数量上千。
限制
- 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不能出现宪法和法律没提到的 问题。
- 不能和宪法和法律抵触
调整范围
- 贯彻宪法和法律需要
- 行使国务院职权需要
地方性法规
立法主体
省级、省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设区的地级市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位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
- 可以不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不合法和违法
- 不合法不一定违法。合法:有法律依据;违法:和法的规定抵触
- 地方性法规不能违法,行政法规必须合法
历史发展复杂
立法主体逐渐扩大。
- 省级人大
- 省级政府所在市
- 经济特区所在市
- 全国人大批准的市
- (现在)设区的地级市
调整范围
- 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用地方法规的地方
- 行使地方职权需要用到地方法规的地方
- 因地制宜解决本地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需要用地方性法规这种形式解决的问题
自治法规
含义
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相当于小宪法,综合的、全局的。单行条例接近于法律,逐一解决具体问题。
立法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仅有人大可以制定
立法根据
自治权限范围,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范围很大。
包括组建民族自治武装、语言文字、预算等权力。
全部必须报批准
自治区以及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县,报省级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只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原因:123
建国以来一直存在
其他
- 行政特区的法律
- 行政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凡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政府都可以指定)
- 军事法
-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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