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称为“互联网法律服务”元年的2015年至今,很多人都在“互联网+法律”这条道路上探索出了自己的发展模式,但毕竟神秘、高傲的法律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探索路上迎风直上的少,举步维艰的多,争议更是从未停止过。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永民律师给了我们一个不同的视角:“‘互联网+法律’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目前国内真正触碰到行业痛点,做的成熟的团队也几乎没有。”
互联网给法律行业带来便利,但不能忽视其弊端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不仅让普通百姓都尝到了甜头,法律行业亦是如此。张永民主任说2003年左右他刚刚成为律师,那个时候知识的表现形式是非常有限的。很多时候办案子想查一个法条、找一找涉及案件的方方面面,要查律所的书籍,还要去附近的高校图书馆、各种书店,觉得不够全面时,还会专门跑到北京的法律相关出版社去逐一查询,非常消耗时间。而互联网的普及给律师们带来了便利,从拉网线到wifi,从台式电脑到笔记本再到智能手机……如今查阅资料是信手拈来。尤其像中国知网、北大法宝这样的互联网产品,律师通过网络就能把很多法律层面的知识检索清楚。知识以及信息的透明化节省出大量的时间让律师可以去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还有计划中的OA办公系统的应用,能让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但万事都有两面性,互联网在为律师节省时间、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让其形成不好的职业习惯:知识得到的太容易便很难被重视;既有案例应该是被拿来做参考的,经过律师的对比、思考与优化,最终得到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这才是应为之道,可为之道。而实际上往往却是被拿来当作最保险的方案,让律师失去了自己的思考与创造,也容易把并不完全相同的案件做出问题。
互联网大潮的席卷,于民众而言亦有弊端。信息泄露带来源源不断的垃圾短信、接二连三的骚扰电话、从天而降的案件事故、乘虚而入的坑蒙拐骗……这些不仅危害民众的合法权益,更给法律带来新的挑战。
“互联网+法律”,是服务而不是营销
2012年,盈科要求全所全部律师上线,到互联网上去做营销和服务。从最初互联网的兴起到现在的“万物互联”,几乎每一家律所都有属于自己的官方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益清(北京)律所也有。但张永民主任说:“目前大部分律所还是一种原生态的商业模式,尽管有着属于自己的官网和公众号,但案子的主要来源依旧是律师本人。”一位律师的成功,不仅在于资历,还在于资源、经验和历练,而法律服务最重要的还是人,是专业的法律人本身。
“盈科最初的这种模式,实际上就像律所建的网站一样,到网络上宣传推广自己,谈不上什么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甚至有些律所为了提高自己在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不惜花费巨额推广费。其实,基于互联网的律所展示仅仅是宣传的一种方式,目的是让民众更容易的了解律所从而做出利于自己的选择。律师行业更要靠服务,而不是靠营销,就像好的医生绝不是宣传出来的一样。
为了促进营销,有些律所或律师还采用了破坏行规的商业模式。律师事务所之所以不像公司而是合伙性质,是因为它提供的是个性化的专项服务,其价值在于知识、经验和人脉关系。他们曾经用过“包打官司”和“打赢官司收费”的模式,终未成功,因为低价很难保证专业服务的到位,而法律,终归是个服务行业。
法律服务互联网化,这条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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