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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辞职可以获得那些补偿?

一家港资企业的职员,应该说是品质主管,第一次进本公司是2004年8月-2006年5月(主动辞职),第二次进本公司是2006年10月份进公司的至今(因没有合适的人选又叫我回来做的),直到现在还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我三月份的底薪为3100元/月,四月份老板突然说我做事不好,把我的底薪在四月份开始降至2500并让我签合同,我当时拒绝签,我现在已经辞工2008年5月1日-2008年5月31日到期,请问公司能给我那些补偿吗?请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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