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是如何?
1、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和《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劳动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和《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两种不同情况的员工,企业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于经济补偿,作为员工的一定要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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