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
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运保费是客户承担的,那就有点问题了。
三是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5条件判断以离岸价为收入。FOB、CFR、CIF等风险转移为货物转运到船上即完成货物风险及控制权的转移,同时收入成已经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也能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实际上该货物的风险及控制并未转移给客户(客户未收到货物时风险还是在出口企业,或客户弃货,出口企业还是控制该货物的);另外其他一些成交方式如DDP、DAP、DAT等,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是在目的港/目的地,这种成交方式就不能再以FOB来确认了。
因此按FOB确认收入也是站不住脚的。只是实务操作中为了记账收入能够和增值税销售额、退税收入一致,才采用FOB金额。
2.运保费冲减收入
还有一些企业采用冲减收入,实质也是按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原财商字1995 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定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冲减收入有2种方式:
一是按报关运保费即报关单显示的运保费冲减,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报关运保费与实际支付的不一致的,其差额调整到销售费用中;二是直接按实际支付的运保费冲减。
3.成交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作价外费
还有极少数企业直接以成交金额确认收入,即把运保费作为价外费处理,支付的运保费直接进费用。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采用电脑账,而有的却采用手工账。如今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只有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才能够满足财务工作的需求,跟上社会的发展变化,不至于被社会所淘汰。
关于一般的商业会计工作流程,誉财会计教育认为大致是:取得原始凭证、制作会计凭证、月底汇总做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然后按制作的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以及库存账、总账和明细账核对、制作会计报表、报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业会计手工做账最实用的六大技巧:
1、审核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由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2)自制原始凭证。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等。
2、填制记账凭证
可以到月底把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也可随时发生随时填 、 但不要把时间顺序颠倒了。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3、复核
就是看看有没有错误。
4、记账
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小规模公司必备的账本: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账、三栏明细账、多栏账。
5、编制会计报表
(1)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填列。可直接根据有关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应收票据)有些则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需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根据明细账科目余额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需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填列。
(3)根据总科目和明细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需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限的长期借款部分分析计算填列。
(4)备查登记簿记录。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某些资料,需要根据备查登记簿中的记录编制。
6、纳税申报
国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地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
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
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运保费是客户承担的,那就有点问题了。
三是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5条件判断以离岸价为收入。FOB、CFR、CIF等风险转移为货物转运到船上即完成货物风险及控制权的转移,同时收入成已经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也能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实际上该货物的风险及控制并未转移给客户(客户未收到货物时风险还是在出口企业,或客户弃货,出口企业还是控制该货物的);另外其他一些成交方式如DDP、DAP、DAT等,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是在目的港/目的地,这种成交方式就不能再以FOB来确认了。
因此按FOB确认收入也是站不住脚的。只是实务操作中为了记账收入能够和增值税销售额、退税收入一致,才采用FOB金额。
2.运保费冲减收入
还有一些企业采用冲减收入,实质也是按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原财商字1995 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定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冲减收入有2种方式:
一是按报关运保费即报关单显示的运保费冲减,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报关运保费与实际支付的不一致的,其差额调整到销售费用中;二是直接按实际支付的运保费冲减。
3.成交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作价外费
还有极少数企业直接以成交金额确认收入,即把运保费作为价外费处理,支付的运保费直接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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