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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产生的原因及我国关于坏账的界定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坏帐是指经认真核实,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包括因借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经清算后仍无法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即使获保险补偿,仍无法还清的贷款;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坏账产生的原因

  在商业信用比较发达、信用比较有序、经济环境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坏账产生的原因通常为:

  (1)逾期账款数额太小而不够用以支付收款费用;

  (2)未清偿的数额源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分歧,为了保持与该客户的良好关系而将此部分记为坏账。

  我国关于坏账的界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3年开始实施的《两则》、《两制》中对坏账的界定标准是: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收不回的款项;

  (2)债务不逾期未履行偿债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对于其中的第(1)点,完全符合国际公认“坏账”  定义。至于第(2)点,则是考虑到当前中国企业的现状,许多企业账面应收账款常年挂账,是事实上的“死账”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作出此项规定。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此项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但以“三年”为标准显得有些武断,由此而造成的消极影响将在下面讨论。

  但是,由于并未对符合坏账定义而又不转作坏账的情形作出硬性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许多企业,不仅不对符合标准(1)的应收账款按规定程序转作坏账损失处理,更不用说符合标准(2)的应收账款了。据我们审查的30家企业(均为国有企业)中,截止去年底,有10家企业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的比重在60%以上,其中**一家达82.87%.同时,该家企业中已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收不回但仍未处理的应收账款占三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的  51.7%,可见“应收账款”的失实到了何种地步。

  究其因,主要有:

  (1)报批程序复杂、环节多、相当麻烦,而且由于是陈年老账,责任人往往难以查明或追究。

  (2)管理当局(厂长、经理)往往注重利润指标。

  (3)国家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符合坏账界定标准的应收账款的核销同时又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在核定坏账时,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需通过董事会审批或由CPA查账认定。此后,财政部在1997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强调: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对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不得擅自列作坏账损失,特别是债务人临时账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一律不得作为坏账损失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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