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作业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津贴。
2.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3.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4.天津市2017年度的高温津贴为每日29元(5265÷21.75×12%=29元)。以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5.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6.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也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7.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不同,劳动者享受了防暑降温费,也仍有权享受高温津贴。
8.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9.在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加班。
10.用人单位不得在高温天气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11.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12.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保存采取有效措施的相关证据。
13.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4.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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