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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知识清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与女职工是否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

三、女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发现自己怀孕,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该协议?

一般不可以。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大误解”,故不能撤销该协议。

四、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存有争议。用人单位在没有为劳动者进行离职健康检查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为无效。

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上述情形下,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以2008年为界,分段计算。

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即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计算,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九、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能。

十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法律没有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但实践中一定要签。

十二、拟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应明确是由哪一方先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应明确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日期;

3、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明确该补偿具体包含那些费用,并明确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4、如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依法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在协议书里重申, 避免产生误解;

5、应明确劳动者最后工作时间工资的支付;

6、应明确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处理;

7、应明确劳动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最后缴纳月份;

8、应明确劳动者配合办理工作交接、退工退档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9、如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建议在解除协议里明确在劳动和解除后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10、如双方有服务期的约定的,建议在解除协议里明确违约金如何处理;

11、应有双方无争议的兜底条款;

12、应有解除协议的生效条款,一般为协议经盖章、签字即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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