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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早退、旷工...

【案情回放】小李于2015年4月入职某知名互联网创业公司,任PHP程序员,月薪22K。初期小李工作比较认真,但至2016年中期开始,每天上班迟到、早退或干脆旷工不来,导致工作任务严重拖后,影响了产品进程。虽经领导几次谈话劝诫,但仍不改进,最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6年11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认定为违法解除,并要求补偿金、加班费、年假补偿、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

经仲裁委裁决,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定公司支付各项费用16.6万元。

【案例解析】该公司创立于2014年年未,现以成为行业内独角兽,但由于公司发展过于迅猛,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而且对员工要求并没有细化,公司提交的其提交的考勤记录仅是用指纹考勤机导出来的Excel表格,并无员工签字确认;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是小李公司的员工,与小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而小李提供了经公证处公证的公司的内部邮件,上面明确显示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2、白加黑,证明了加班时间的存在,且由于公司无法提供未加班证据,承担不利后果。并且公司也无法提供休年假的证明。

由此,公司解除其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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