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由于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的弹性工作时间等特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即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限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制的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首要前提就是要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要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这是因为长期、经常性的工作会透支职工的精力、体力,不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势必造成企业工作效率的下降和人力资源的非正常损耗,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提交的职工轮休计划执行,安排职工得到充分休息,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一些地区对此还专门作出规定,如《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批复中注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一内容;《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即使是实行了特殊工时工作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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