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转来的举报,称某金融机构电话销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远远超过了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举报线索对该金融机构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金融机构为电话销售等岗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批准了不定时工作制,并与该岗位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该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部经理朱某同时表示,出于企业管理需要,设定考勤制度统计职工出勤情况,通过销售数据管理后台对职工进行考勤。从该金融机构提供的考勤记录看,监察员发现电话销售岗位职工工作时间确实较长,大部分职工的月工作时间基本在200小时以上。在调查期间,监察员又收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12345市长热线转来的举报单,均反映该金融机构电话销售岗位超时加班。有鉴于此,监察员向该金融机构进行了宣传教育,表示虽然电话销售等岗位已获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作为企业,仍有义务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为督促其改进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减少劳动纠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金融机构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其合理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做好轮休计划,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该金融机构表示将会完善工时管理制度,控制好职工的工作时间,确保职工得到充分休息。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还有加班时间的限制么?
一般而言,由于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的弹性工作时间等特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即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限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制的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首要前提就是要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要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这是因为长期、经常性的工作会透支职工的精力、体力,不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势必造成企业工作效率的下降和人力资源的非正常损耗,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提交的职工轮休计划执行,安排职工得到充分休息,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一些地区对此还专门作出规定,如《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批复中注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一内容;《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即使是实行了特殊工时工作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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