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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放弃工伤待遇后能否要求企业承担相关工伤待遇

【案情分析】

2016年4月A公司员工张某在休假期间发生车祸,左腿骨折。经张某和A公司沟通,由A公司出具相关资料协助张某办理工伤认定,张某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放弃工伤相关待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9级。2016年9月张某以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A公司认为:1、张某的医疗期为2015年4月至7月,此段期间已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自2015年8月起,张某医疗期结束,故无需向张某再支付工资。2、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张某向A公司承诺放弃工伤相关待遇。故公司不需要向张某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此案经仲裁审理,由A公司向张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1、张某休假期间受伤企业是否需要协助办理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张某休假期间受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但公司出具相关资料协助张某办理了工伤认定。

2、放弃工伤待遇承诺书是否有效?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承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使履行了其约定或协议也是无效的。即张某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是无效的。

【建议】1、企业在员工非因工负伤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期,不要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避免因此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2、承诺书并不能一定能规避风险。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时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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