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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部分丧劳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该与许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许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许某主要从事生产车间计划统计工作,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报酬,另外根据产品的销售业绩情况,还有月奖和季奖。

去年10月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于是,许某找企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企业没有同意许某的要求。许某在无奈之下向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许某认为,本人在该单位因工负伤,并且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因工负伤人员,企业是不能依据有些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故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许某不能胜任工作,并且企业经过多次培训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无奈之下,只能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许某,与其解除合同,故不同意他的请求。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许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是不能以许某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和调整其工作仍不能胜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该与许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解除与许某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许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是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许某是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可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许某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是不能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企业以许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由,与许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消企业与许某解除合同的决定,企业与许某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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