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票,即卖方企业向税务机关购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票,即卖方企业进入自身税控系统开具和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寄票,即卖方企业将发票联与抵扣联作为国内证项下单据,通过双方银行寄给买方企业。
四)认证与抵扣,即买方企业通过自身税控系统或前往国税大厅进行发票认证,抵扣当月进项税额,需注意的是企业前往国税大厅认证的发票信息,企业自身税控系统并不显示。
五)取消(如有),增值税发票取消分为作废与红字冲销两种。发票在当月未认证情形下可由卖方企业在税控系统直接做作废处理,对于已认证或非当月发票,则需要开立红字发票冲销。
目前全国各地国税局网站根据联网核查功能不同可分为四类,暂且简称为ABCD四类,其中:A类地区(尚未实现联网核查的地区)、B类地区(实现联网核查但无法查询发票是否作废或红字冲销的地区)、C类地区(可以查询作废但不能查询红字冲销的地区)、D类(可以查询作废与红字冲销的地区)。
2015年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升级为在线申请,申请流程为纳税人在税控系统填写红字发票申请表,系统自动校验并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通过税控系统查询编号并用于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冲销存在三种情形:
(1):发票未抵扣时,买方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在红字发票申请表中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即原发票)代码和号码;
(2):发票已抵扣时,税控系统自动核对纳税信息,买方企业申请不需要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
(3):卖方企业申请时,需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
六)对于销货方已经开具由于传递过程丢失或者购货方遗失发票,应该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购货方丢失普通发票
不可重新开具发票。可由销货方将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购货方公司经济业务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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