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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十大不同……看完就懂!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不断增长和处理难度增大的新形势下,战斗在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战线上广大干部职工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但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在两条平行线上各自为战、跳独角戏,起不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要立足劳动人事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做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智慧化,努力做好劳动人事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衔接这篇文章。

一、劳动人事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划分

劳动人事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人事仲裁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作为人社行政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健全,导致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在案件受理范围上存在交叉的问题日益突出。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持续高幅增长和处理难度不断加大,要努力发挥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双刃剑”的作用,妥善处理好案件交叉问题,做到既分工明确,又密切合作,既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我认为其受案范围划分要坚持四个原则:

1、坚持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对于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问题,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纠纷,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如考虑维权成本、举证能力、申诉风险等选择劳动人事仲裁或是劳动保障监察,不管二者谁受案都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坚持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于两个部门都应当受理的同一案件,究竟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监察,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中,因附随义务引发的争议,由劳动人事仲裁受理为宜。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争议,应视情况,如果仲裁不能受理,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受理。

3、坚持依法快速处理的原则。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比如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恶意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集体争议行为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为宜。因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案件,具有主动、快速的优势,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

4、坚持是否存在争议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为双方产生争议的案件,但对于有明显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明显违法行为,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应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社会保险中心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一般不予受理。

二、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的不同

我们都知道,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属于两个不同的违反劳动法律处理机构,两者存在根本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

一是执法主体不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人社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企业三方面的代表组成;而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其委托对用人单位实行行政执法。

二是受案范围不同。劳动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六种争议。而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是法律行为不同。劳动人事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而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的是人社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程序法规不同。劳动人事仲裁依据的程序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而劳动保障监察依据的程序法规是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五是工作职责不同。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受理的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主动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劳动者提出请求。

六是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人事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中介地位;而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人社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而劳动保障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八是执法手段不同。劳动人事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主要是仲裁机构将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同仲裁建议书一同送达用人单位,建议用人单位将存在的问题进行矫正。而劳动保障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

九是证据收集不同。劳动人事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而劳动保障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十是受理时效不同。劳动人事仲裁受理案件的时效是1年;而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案件的时效是两年。

三、做实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衔接

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这种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二者衔接工作上。

一是精心打造工作多面手。所谓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就是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制定的规矩,这种规矩只不过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规矩。做为劳动人事仲裁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员努力学习掌握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矩,让之更加深入民心,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要做好劳动人事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衔接工作,劳动人事仲裁员不但要学好本职规矩,还要学好劳动保障监察规矩。同样劳动保障监察员不但要学好本职规矩,还要学好劳动人事仲裁规矩。

只有这样,劳动人事仲裁员与劳动保障监察员才能成为两者全能的多面手和行家里手,无论接手仲裁申请还是投诉举报都能得心应手,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能。①加强自学意识,不断充电涨本事。有句俗话“打铁还须自身硬”说得好,不论是劳动人事仲裁员还是劳动保障监察员都要正人先正己,做到自身素质过硬,首先自学精通掌握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程序法则,做到融会贯通,学好用好。

再者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监督不断完善,我们工作风险较前更大更多。要依法执法不违法,必须学深吃透,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各种风险。学习掌握程序法的同时,还要学好用好实体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心理学》及与裁审衔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与劳动人事工作相关文件;②坚持大课堂制度常态化。没有特殊情况,每日下午最后一小时和每周五下午半天为劳动人事仲裁院组织集体学习时间,按照制定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确保内容、人员、时间和效果四落实。遇到要讨论的疑难案件及时进行讨论;③讲究方法,增强学习效果。学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有关人社部、省厅相关劳动人事政策文件,注意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不仅要注意逐条逐句精读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精读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结合我们平时办理的案件,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同时要坚持学习不间断,临时掌握最高最新动态,避免造成工作偏差,比如一个法律或文件已废止了,还拿来不适用,就成了笑话了。

二是人员选拔设置拴心留人。认真选拔劳动人事仲裁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而且把他们打造成优秀分子,努力把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做强做大,让工作亮点更亮,让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这就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让他们甘心留下来做好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而现实中的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办案效率要求更高,实践中工作人员流失严重,普遍存在人才“招不进,留不住”的突出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各地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身份不清,编制不统一,即有行政编制的人员,又有事业编制的人员,还有无编制的人员;第二个问题是他们无相应的发展空间,导致不少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监察人员因提拔、轮岗等离开本职工作,队伍整体很不稳定,编制外人员长期享受事业单位一般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工作风险和压力相比反差很大。我认为要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配备人员要梯次配备,做到老中青相结合,工作中以老带新,避免工作出现断档问题;

二是建立劳动人事仲裁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等级制度,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12】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冀人社字【2013】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实行办案补助制度,提高劳动人事仲裁员待遇,多措并举创造拴心留人的用人环境。

三是合署办公抓好工作衔接。为了便于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能最大化,我认为以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26号文件(人社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精神为契机,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强基础保障建设着手,将现有县级的劳动人事仲裁院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级的劳动人事仲裁院和劳动保障监察局整合提格为人社局二级行政科局,下设接待室、立案室、调解室、仲裁庭和劳监科、案审科,并象法院一样严格统一编制,克服现有的编制混乱问题,从三定方案上克服以往的各自为战、跳独角戏的问题。

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本着顾全大局、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风险的精神,建立了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联动机制、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沟通制度。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人事仲裁工作衔接,畅通协作渠道,整合维权资源,形成及时、快捷、高效、便民的绿色通道,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法,共同处理劳资纠纷,做好诉前引导、立案后引导,在当事人投诉或举报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劳动人事监察或劳动保障仲裁,及时妥善维权。

通过建立劳动人事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有效衔接机制,更好地发挥了仲裁和监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双刃剑”作用,妥善处理了案件交叉问题,做到了分工明确、密切合作,改变了目前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各自受理的现状,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努力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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