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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电力“被鼓励”

 民资意愿

  在诸多限制性领域中,电力行业一直被认为是对民间资本开放度较高的。然而这一行业的现实情况是,民资电企仍无太大作为。

  “新36条”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这也是国务院首次在政策法规方面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在改制中控股国有企业,或者较大比例地参股国企改制。

  而民营企业是否愿意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

  一位民营企业家认为,“利益格局已经形成和瓜分完毕,民企如同在夹缝里求生存,我们只有提倡门户开放了。虽然不可能一下子改变,只有谋求在现有框架下渐进变化。”

  参股能否实现?

  比较一下“新、老36条”关于民间资本进入电力领域的条文,不难发现,“新36条”在具体行业准入方面有了新的变化,民间资本在多个未禁领域里是“被鼓励”的,特别是“新36条”中增加了参股核电建设,可以说是一个亮点。

  在“老36条”中,没有提及核电,只是笼统地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行业,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是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表示,“民资参股核电建设未尝不可,另外,电网建设也需要民间资本来投资,但关键还是要国家控股。”他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新36条’的配套实施细则,即如何切实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力行业,让民间资本投资者看到合理的投资回报预期。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间资本,其投资的直接目的,是要实现固定资产的再生产。”

  2002年电力企业改革后,民营资本就开始逐渐进入水电和火电领域。然而由于市场化改革并不彻底,发电行业的竞争仍然具有垄断性质,大型国企凭借强大的先天实力逐步控制了上游的煤炭、港口甚至是铁路资源,拥有民营企业无法匹敌的竞争力。所以民资想对大型电力企业的参股或控股,又谈何容易?

  对于火电行业来说,煤价持续上涨和煤电联动尚未启动导致行业利润再度受到挤压,因此需要及时启动煤电联动来恢复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吸引民间资本进驻。过去曾有过鼓励集资办电的阶段,但后来民资逐渐又退出了,是何原因,值得分析。王志轩认为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火电领域最核心的问题是能否推进电价改革。

  对于水电而言,已有的水电资源已基本被瓜分完毕,民营资本只能开发一些规模较小的水电。

  就核电而言,此次国家明文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核电站建设,是否会引发民资热潮?纵观我国核电发展现状,该产业的确是一块巨大的“蛋糕”。按照每千瓦核电机组造价1.2万元计算,目前我国在建规模的直接投资在2600亿元以上。而按照原国际原子能机构副总干事钱积惠的估算,如果中国要达到世界核电比例的平均水平(16%),至少还要上马近百个核电项目。大亚湾核电站有两个百万千瓦级的机组,总投资约250亿元。按照100个项目来算,未来中国的核电投资将达到2.5万亿元。应该说,民间资本投资核电的空间是有的。据知情人士透露,我国的核电站建设将有70%?80%的费用需要融资。

  然而,核电领域投资门槛高、回报周期长、准入制度严,民间资本即使买得起这块“蛋糕”,也是顾虑重重、困难多多。

  中国核工业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鲍云樵认为,“我国核电建设应该实现投资多元化,由于过去二十年我国核电发展比较平稳,核电设备的产能有限,现在核电设备制造商主要以几个大型制造企业为主,制造能力有限,且过于分散,直接影响核电站建设的效率。数量庞大的核电站项目是核电市场的一场盛宴,但设备制造商产能有限,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所以要吸引民间投资到核电建设中来,充分调度地方积极性,才能将核电市场做大。”

  除上述传统电力领域外,民资进入意愿较强的是新能源发电领域。分析人士认为,“新36条”对民资进军新能源发电领域是一大利好,但在风电和光伏电力普遍经营欠佳的现实状况下,仍然有待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

  王志轩表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力行业,一方面,民间资本有必要明白,电力行业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不可能是暴利行业,另一方面,也需要让民间资本看到电力行业合理的投资回报,只有这样,才能够起到实质性的鼓励作用。

  国家鼓励的意愿和方向当然是好的,但必须要有适当的投资环境和相关的政策措施配合。

  核电领域投资门槛高、回报周期长、准入制度严,民间资本即使买得起这块“蛋糕”,也是顾虑重重、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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