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国民待遇的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又称税收无差别待遇。即一方面它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国居民或产品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居民或本国产品;另一方面规定外国居民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限制一国政府对外国居民或产品实施优惠,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与税收优惠待遇不相矛盾;但是否给予优惠,是完全由本国政府自主决定,外方本身无权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就是使超越国界进行世界性的投资经营的业务活动的人们,能够在投资国得到不分国籍和资本来源的同等纳税待遇。使跨国经营者的投资得到保护,避免受到排外性的税收歧视政策。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国民待遇原则涉及的内容要广泛一些。从对象看,有对人的,即对外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实行国民待遇;也有对物的,即对外国产品实行国民待遇。从待遇的具体权利义务看,既有非经济性的待遇(如行为许可方面的待遇等),但更多的是经济方面的待遇。如关贸总协定 (GATT,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所规定的对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能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方面的法规规定中,进口产品享受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同类产品;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材料配额限制规定时,进口产品要与国内产品享受同等待遇,即不能有“该配额必须由本国产品提供”等类似的规定。
税收国民待遇所要求的是不歧视外方,即外方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应低于国民的待遇,但并不限制一国政府可以对外方实施优惠待遇。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在多大程度上实施税收国民待遇,完全由主权国家政府自己来决定,任何国家无权干涉。但一个国家要吸引外资,扩大对外开放,必然会重视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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