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由于双方互不了解,往往会出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比如有些单位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劳动者;而有些劳动者故意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从而抬高身价,找到好工作。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其实,上述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犯。所谓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有权知悉对方以及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而对于侵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行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则应视为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提出被迫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则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因为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赵金涛律师建议:知情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实告知也是双方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要将岗位条件和岗位要求明确告知劳动者,同时也要对劳动者提供的证件等个人信息严格审查;而劳动者在应聘时,也要通过各个渠道了解招聘企业的状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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