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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再无争议纠纷”处理的正确姿势

  现在很多企业HR或者老板越来越重视劳动法律法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都要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一般都会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等字样,是否员工和企业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书后,员工即使发现权益被侵害也不能再提起争议仲裁、诉讼呢?而公司与员工签署了这份协议后是否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可能超乎很多HR的预料,究竟是哪里有问题,那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

01、协议书是否本人签署


      “被委托人”的确可以在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内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但从法律层面,“全权委托”并不严谨。涉及到重大事项、权利的放弃,仍需要核实“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离职协议签署:

            1.即使员工签署了“全权委托”,也要注意保留员工知晓代办人所签署资料内容的证据,也就是被委托人签署的资料全部为离职员工本人意思的体现。比如用公司邮箱或员工指定邮箱发送代办人签署资料,代办人与委托员工沟通签署资料证据等。

02、      有些公司利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哄骗”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原本需要几万甚至十几万补偿金约定为几百或者几千元“了事”。这种情况下,即使协议书为员工本人签署,也仍然可以“反悔”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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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容确保准备,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赔偿金等千万注意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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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只要HR们根据前面两项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双方再无争议纠纷”就会获得法律支持和保护【案例】

    2010年9月30日,黄某向美容医院递交离职申请表。当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从即日起,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内所有薪酬已经全部结清完毕,合同期内在公司所出现的诸多纠纷,在终止合同前已全部了结,双方再无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美容医院签订的劳动终止协议书,其性质上系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由黄某与美容医院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安排,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则该协议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黄某与美容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实有关于保证金的约定,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医院确曾扣押其奖金。即使如黄某所述,该保证金系薪酬的一部分,且该保证金也存在,但结合终止协议书的内容,表明黄某在离职时对该权益已作处分。法院对于黄某要求医疗美容医院支付非法扣押的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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