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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仍在这家公司工作。现在,我如果要离开该公司,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该公司,还是可以随时走而不用提前通知?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在未续订劳动合同而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被视为自动延展一期,原约定的权利义务当然适用于延展期的劳动关系。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又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显然,在这里,该条例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适用了不同的保护原则,你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根据这些规定,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续签,但你仍然在原公司继续工作,就表明你和单位双方默示了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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