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否为我办理辞职手续?
我与几位朋友在某企业工作,因国家体制改革,我们响应上级部门的号召,向原公司申请调动工作。原公司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不同意调动,要求我们辞职。我们也按照原公司的意见于去年12月份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依据原劳动合同谈妥了违约赔偿金额。但当我们去履行赔偿金时,原公司又找出理由不予办理。事情原由是这样的:我们中有一位员工,是原公司的副总,其分管的一个下属部门在2001年3月为完成公司的工作,派了几名临时工出差(未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完成后返回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人至今还在医院治疗,事故至今也未处理。为此,原公司以事故尚未处理为由,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已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辞职申请也逾3个多月,且原公司从去年11月份就停发了我们的工资,并停办各种保险。所到新公司也因我们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无法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合法权利?这位原分管领导在这起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原单位以此为理由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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