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要履行了这一法定程序,满足了这一法定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
根据你来信所说的情况,你要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公司既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你完全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足拖欠的工资,赔偿损失。而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你还可以据此要求公司给予你经济补偿。
另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设定违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如果你与公司不存在服务期约定或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话,你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违约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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