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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后,会计人员还需不需要继续教育?现在有答案了。

2017年11月4日,《会计法》修订后正式发布,取消了关于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规定。各地财政部门也快速响应这一修法动作,相继通知或公告停止办理与会计从业资格证相关的一切动作,例如:江苏省财政厅在2018年1月3日发布通知《关于停止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相关事项。

在《会计法》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内容删除后,全国很多会计人员都认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同步取消了,因为原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记录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或者是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为载体,记录在电子系统内的,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一误解大面积存在,以致2018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很多人都不参加了。

但是,2018年5月24日,财政部在其网站挂出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似乎动静并不大,没在会计人员群体中引发关注。

(财政部网站截图)

究这个文件发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17年6月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随着《会计法》的修订,全国基层会计人员一片欢呼,行业内似乎把这事给淡忘了。没想到在今年5月下旬,快接近六一儿童节的日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式发文,有点影响了儿童节“快乐祥和”的氛围。财政部在解释《规定》发布的必要性时,提了两点,一是《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二是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

现在我就文件内容和以往的要求有什么不同,提供以下归纳,供会计人员参考。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发生了变化。

新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而原来2013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适用对象是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通俗一点解读现在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谓“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是指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的人员。有的单位在《会计法》修订之前就存在的一些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也没有取得会计职称的人员,以后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了。以下提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会计人员均指会计继续教育适用对象。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没有实质性变化。

新的规定在第十条用四个小点概括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与2013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共用了十三个小点概括继续教育形式在内容上基本一致。

需要提醒的是,规定里会计人员从事继续教育的形式有这么多种,很多会计人员往往没有注意到还有除了财政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外的形式,譬如会计职称课程通过一门、会计学历教育通过一门、发表论文、出版书籍都算是会计人员完成或者部分完成继续教育。

三、实行学分制,但是学分要求有变化。

新规定要求,会计人员每年需修满90学分,原2013版的规定是会计人员每年需修满24学分,差异可谓巨大。好在新规定写了折算90学分的情形包括: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门课、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教育一门课、教育部门和行业课题结题、独立出版会计类书籍,还写了参加会计专业会议、独立或者发表论文等计10-60学分的情形。

原来规定里有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学时折算1学分,现在规定里没有明确,而是规定了其它继续教育形式学分计量标准由省、直辖市层级的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四、继续教育采用登记方式

和原来变化不大,在很多省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已经在网上可以查询每年的参加通过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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