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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学习(截止20170919)

本文从预收帐款,纳税申报,发票开具,会计分录四个方面对建筑业营改增进行归纳整理。

  一、预缴税款

  (一)预缴地点

  1、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

  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提供建筑服务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预缴时间

  当月取得的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

  如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8 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100 万收入,取得预收款50 万元。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人应该在9 月纳税申报期就150 万(100+50=150)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 月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报送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

  1、预缴时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无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但是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预缴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纳税申报

  (一)一般计税

  1、销售额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税率:11%

  3、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二)简易计税

  1、基本规定

  (1)销售额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2)征收率:3%

  (3)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2、可选择简易征收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5)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发票开具

  1、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不动产外),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会计分录

  (一)一般计税

  1、购入境外设计服务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代扣代缴境外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购入材料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实际发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4、分包工程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5、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银行存款

  6、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7、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8、结算工程价款,质保金于第二年支付时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发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晚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如一直未收到款,按已完工程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并结转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注:按完工程度确认的收入,未收款,纳税义务尚未实现。

  11、月份终了

  (1)将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

  1、取得普通发票,计算扣减的增值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注:这是算差额征税的销项扣减)

  贷:银行存款

  2、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这是算预缴)

  贷:银行存款

  3、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发票,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这是纳税义务发生申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注意:“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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