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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搪塞不发货,买方可以要求退款吗

[客户咨询]

甲公司与我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我司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18万元货款并开具发票,但甲公司一直未向我司交货。现我司无奈之下只能将其诉至法院,请问我司是否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款?

[律师读法]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与我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且合法有效。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款项且开具发票,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但至今未予履行,属于违约。对此,我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律师支招]

1、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就享有解除权。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又称作事后协商解除。

但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解除权,也没有在事后达成一致协商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非违约方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方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解除权行使期限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通知是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其可以不与对方协商,将解除合同的主张向对方当事人通过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

3、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扑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其后果表现为终止履行或者恢复原状,如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终止履行,是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再履行。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仅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前的状态。

具体到本案中,在我公司与甲公司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对方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论点]

在对方公司迟延履行交货义务之时,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款,需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对于非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我公司需启动催告程序,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之后方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第二,对于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公司可以直接通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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