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的保护
被视为迄今为止取得最大社会共识,肩负着千百万劳动者期盼的新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07年6月29日破茧而出,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作为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较之其他合同法律规范,是有着自己鲜明特点的,它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政府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预,着重保护劳动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体现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人性化,同时也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的现状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城市就业、创业和发展。这些人员来自农村,多数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
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主要表现在:
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
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
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
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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