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的,超出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主动、及时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主动、及时、准确披露的证券监管部门强制规定披露的会计信息以外的会计信息和已经规定但公司可以有部分披露自主权的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经营数据,公司未来筹资、投资机会和财务风险,公司治理会计信息,财务预测性信息,内部控制会计信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环境会计信息,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无形资产会计信息,外币信息,股价信息等,这些信息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科学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1.公司特征
大多数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集中在公司层面,更多地从公司特征角度来研究。公司特征主要包括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公司业绩、公司所在地、行业类型、股票发行种类等。乔旭东(2003)以深沪两地上市公司2001年度报告全文为研究对象,选择10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单位,研究结论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正相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与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有关。通过对统计数据的综合分析,可以发现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自愿披露项目数量偏少;自愿披露项目信息含量偏低;自愿披露方式较为单一。崔学刚 (2004)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作为公司透明度的替代变量,等间隔地选取了1997、1999和2001年作为研究样本,分析表明公司透明度与无形资产比例、行业类型、公司规模等控制变 量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2005)为验证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有效性程度,构建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并对 1998~2003年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VDI逐年提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指标对VDI的解释效果并不显著;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明显较强。范小雯(2006)以深市2004年样本公司数据为基础,考察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经理层持股、公司盈利、外资股、审计费用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缺乏充分的内在动机和完善的外在激励机制,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尚待进一步地系统性规范。巫升柱(2007)以中国证券市场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2004年度报告为研究对象,通过对1185家样本公司的统计分析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意愿淡漠,自愿披露的总体水平偏低。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程度的因素主要有:自愿信息披露程度与资产规模、上市状况、财务杠杆显著正相关;中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程度与盈利能力不存在显著性关系。
2.公司治理
何卫东(2003)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2年5月份进行的上市公司治理状况问卷调查结果,占样本总数86%的公司主导产品商标的知名度限定在 “国内名牌”,采用分组T检验显示,与其他公司相比,重视社会责任、公司形象和信誉价值的样本公司业绩优,信息披露充分,公司治理效果较好。崔学刚 (2004)以我国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作为公司透明度的替代变量,等间隔地选取了1997、1999和2001年作为研究样本分析了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发现公司治理变量中的两职合一对公司透明度产生负面影响,而独立董事、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A股流通股比例、前十大股东中具有机构投资者、B股比例等公司治理变量能够提高公司透明度;在存在两职合一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对提高公司透明度的作用会受到限制。李豫湘、付秀明、彭聪、李黎明(2004)基于117个中国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样本,考察了股权结构与董事会结构对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显示,自愿信息披露指数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U型关系,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董事长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无显著相关性;规模大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信息披露。钟伟强、张天西(2006)以2004年度作为数据窗口,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样本的年报全文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横截面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偏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对自愿披露水平的影响不显著;国家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披露水平呈二次曲线关系;独立董事的存在,并未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产生显著正面影响;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能显著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两职兼任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造成显著不利影响。汤亚莉、陈自力、刘星、李文红(2006)以中国的资本市场为 背景,运用事件分析法,以沪、深两市全部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2001和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了环境信息的60家上市公司进行研 究,研究上市公司规模、公司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上市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好的上市公司为减少外部对企业的误解、改善企业的公共关系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马忠、吴翔宇(2007)通过构建简单的理论模型研究了金字塔所有权结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并以2002~2004年我国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控制人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而倾向于抑制对外披露私人信息,即**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度越大、**控制权比例越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低,而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控制人行为的积极作用。
3.其他方面
肖华芳、袁建国(2007)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559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为研究对象,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成长性负相关;医药、生物制药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行业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没有显著影响。赵敏(2007)认为,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具有管理公司内部信息的能力,这种管理能力不仅体现在对数据信息的操纵上,还体现在对语言信息的控制上———印象管理。作者在定义了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印象管理行为具体含义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产生该种行为的经济动因以及常用手段,并针对该行为提出了若干控制对策。
解决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1.针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问题。
首先,注意披露的适当性。过多地披露信息,会使信息使用者过滤、鉴别信息的使用成本增大,容易使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难以判断、理解、掌握和接受,甚至还会产生误解。究竟何为适当?①可借鉴审计理论中的重要性原则。 所谓重要性是指,当一项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所做的判断受到影响或改变,即该信息的重要性足以影响决策。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以便于信息使用者的有效使用。其次,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 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披露,比如披露虚假的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也不能只披露利好信息,而不披露利差信息。
因此应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我国目前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体现出证券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态度,即要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的一些重大事件。因此应尽快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 尽快出台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规范。通过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假设、程序、内容、质量标准及表述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规范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之在合理的操作下达到应有的目的与效果。再次,也可以设立特定的信息质量保障机制,从信息的形成过程、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信息的表述方式等方面保证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规范信息咨询机构、投资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操作制度。信息咨询机构、投资代理机构等是介于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以会计信息为载体的盈利组织,它们既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效果,也有利用分析后的会计信息进行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鉴于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可能成为它们利用的主要部分,应该从制度上端正这些组织的执业立场,使之谨慎使用这部分信息,客观、合理地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专业分析及投资意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2、针对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引起诉讼风险的问题,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企业要把握好计划或预计事项的可实现性,以及披露语言的谨慎表达,同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保证自愿性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② 资料来源真实、可靠;③信息产生程序科学、合理;④信息表述恰当、充分。企业按照这些原则进行处理,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必要审阅,就可以基本保证披露的自愿性信息真实、可信,符合决策有用性的目标.同时,应注意揭示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性质、不确定性和风险,防止使用者盲目依赖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以减 少和避免法律诉讼。同时,信息使用者也不能盲目服从,应在客观地分析、评价基础之上进行使用和决策。
3、针对成本效益问题。
自愿披露的事项中有许多是与信息使用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对这些信息是选择披露还是不披露,以及选择何种披露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成本效益的比较。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企业管理当局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具有决策权,因此应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在实现良好效应和预期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
4、针对审计难度和监管难度的问题,要建立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机制和监管机制。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 一种,同样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因为审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信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加强证券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企业随意发布虚假信息,传递不实信号。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与监管不同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与监管,除了要审计和监管过去发生或现有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外,还要对企业的现有能力及可支持未来预测的现有基础环境进行评估、确认。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的配合,加强这些机构在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职业能力也是一个必要的环节。
5、针对报暴露商业秘密的问题,企业一方面应披露足够多、足够详细的自愿性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不能因此暴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给自身或他人带来损失。要做到既充分又适当,内外兼顾,不失偏颇。②企业可以采取两种策略:(1)企业对这类信息只需披露一个大概的情况,而不必太详细;(2)选择合适的披露时机。比如说,企业可以选择在新产品快开发成功的时候披露新产品的有关信息,从而不给竞争对手留有开发同类产品的时间。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