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去年10月,女子入职某公司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10月24日至12月23日。
一周后,该女子告知部门主管其怀孕了。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岗位后,又于12月5日以该女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女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实为不想留用怀孕女职工而借机将其辞退,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等。
用工方称,已对其进行调岗但其仍出现工作失误确属不能胜任工作;且她入职时对公司隐瞒已孕事实,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认定无效,公司解除合同符合规定。
【女子“隐孕”,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现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女子询问婚育情况,也未证明该情况与任职岗位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直接相关,并决定合同签订和影响岗位履职,所以即使该名女子隐孕属实,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裁判理由】
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辞退女子违反法律规定,该女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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