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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判决告诉你,员工与公司的这些纠纷法院不管

在实务中,员工或者公司会提出各种各样的主张请求,然而其中有些诉求仲裁或者法院并不受理或者无权主管,针对此种情况,我们总结了以下不被受理或者无权主管的诉请,以供大家参考!

1、员工要求公司办理工龄审定的请求

判词:因工龄审定问题并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故本院对员工的该主张不予涉及。

案例(2015)南民初字第8320号

判词: 关于上诉人员工要求被上诉人公司为其审定工龄一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744号

判词:就员工主张的要求重新核定工龄一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调整的范围。

案例(2016)津0105民初4092号

2、员工要求公司补建社保账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及差额)及补缴公积金的请求

判词: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因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并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故本院对于员工的该主张不予涉及。

案例(2015)南民初字第8320号

判词:员工主张的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差额及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涉及。

案例(2015)南民初字第2288号

判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况,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并未明确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均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员工与公司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显然员工该请求,均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3)滨塘民初字第2571号

判词:对于员工主张要求公司补缴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其认为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诉讼请求,对于补交各项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中不予审理。对于公积金的缴纳,因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亦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中亦不予审理。

案例(2014)东民初字第770号

判词:关于员工主张返还员工自2006年至2014年6月之前少缴存的公积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东民重字第28号

判词:员工要求公司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应由公司予以补办或者补缴。本院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案例(2014)武民一初字第6539号

判词: 关于上诉人员工要求被上诉人公司为其补建社保账户、补缴社会保险金一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744号

3、员工要求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

判词:关于员工主张的要求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节,虽该主张系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范畴,但庭审中公司当庭表示同意为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故本院予以准许。

案例(2015)南民初字第2288号

4、关于员工主张的要求公司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与职业病有关的资料与承担职业病诊断费用的请求

判词:关于员工主张的要求公司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与职业病有关的资料,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本案中,员工要求公司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案例(2015)滨功民初字第969、995号

判词:关于员工主张的由公司承担职业病诊断费用的请求,根据其陈述,截止到其起诉前该费用并未发生,且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滨功民初字第969、995号

5、关于员工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判词:关于上诉人员工要求被上诉人公司赔偿精神损失一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744号

判词:关于精神损害一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不予涉及。

案例(2015)南民初字第0543号

6、员工主张公司返还其为公司垫付的款项请求

判词:员工主张公司为其报销公务招待费、差旅费100000元,公司不予认可,因该纠纷不属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法院不能干预单位内部的财政自主权,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

案例(2013)滨塘民初字第2571号

判词:关于员工所主张的其垫付的公司车辆车船税、交强险、验车等费用,应由公司返还的问题。因该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故本案不予审理。

案例(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247号

判词:至于员工主张的车船税、交强险、验车等代垫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在此不予审理。

案例(2015)滨功民初字第699号

判词:员工为公司垫付钱款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员工的债权,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员工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2013)西民二初字第1529号

7、关于上诉人员工主张被上诉人公司报销相关费用的请求

判词:报销上诉人员工2003年、2005年、2008年身体健康证检查费191元、2009年10月提取转档费530元一节,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

案例(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638号

判词:关于上诉人公司要求公司给付报销采购费用1600元,该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双方应另行解决。

案例(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372号

判词:关于员工主张差旅费一节,公司规定差旅费以报销的方式支付,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故员工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案例(2015)丽民初字第0037号

判词:关于公司欠付员工的工资数额,员工自称2014年8月工资8300元系票据报销款,因报销款系由用人单位按内部财务制度管理,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员工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审理。

案例(2015)丽民初字第6017号

8、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补助费请求

判词:关于上诉人员工主张的独生子女费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3)二中保民终字第377号

9、员工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支付退休金的请求

判词:就员工主张的要求退休金一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调整的范围。

案例 (2016)津0105民初4092号

10、员工要求公司退还内部承包经营保证金和承包协议扣款的请求

判词:关于公司是否应退还承包经营保证金8000元和承包协议扣款一节,员工所交8000元已转为承包经营保证金,具有履行承包协议的保证功能。虽然该资金亦具有经营责任信用基金功能,但已作为承包协议的具体条款,是否返还应依承包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履行等问题为前提,公司扣发员工工资系基于承包协议的约定,因双方之间的承包属于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并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双方对上述问题存在纠纷,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公司主张在本案中不返还员工该承包经营保证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员工主张返还8000元以及扣发的工资可就内部承包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2014)丽民初字第3112号

11、员工要求公司支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的请求

判词:关于集中供热采暖补助一节,公司主张该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公司给付员工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92号

判词:员工主张煤火费包括集中供热补助和冬季取暖补贴,其中员工集中供热补助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3)东民初字第5956号

12、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造成其损失的请求

判词:关于员工主张公司报复迫害、继续扣押档案、拒绝执行生效判决书、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要求公司赔偿失业至今的实际经济损失19000元的诉讼请求,员工的档案转移问题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转移,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造成其损失,其该项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本案不予审理。

案例(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561号

13、员工要求确认公司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声明行为无效的请求

判词:关于上诉人员工主张确认被上诉人公司在2011年6月3日的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声明的行为无效并承担违法责任一节,因上诉人员工主张的确认刊登行为无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由此而要求被上诉人公司承担违法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287号

14、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超出法律规定数额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请求

判词:关于上诉人员工主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30000元一节,上诉人员工在被上诉人公司处工作期间,与案外人魏某共同职务发明了“用于调校某某压力仪表的快速链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该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以上规定,已明确上诉人员工主张的奖励和报酬为奖金,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因此,上诉人该项主张属劳动争议范畴。被上诉人认为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发明该实用新型专利后,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相应的奖金,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予以支付,被上诉人不同意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上诉人应给付的奖金数额问题,酌情确定2000元为宜,上诉人主张超出部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106号

15、公司对离职员工提出的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请求

判词: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属于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非损害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则规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涉及的是商业秘密侵权,通过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主张其拥有的所谓商业秘密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在此情形下,可以通过劳动争议案件追究具体实施损害行为的劳动者的责任,但本案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鉴于公司已经在另案中通过对案外人李某、江苏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无锡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共同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而公司亦认为本案劳动争议员工与上述案件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可以讲,公司对于以诉讼方式维护其所谓商业秘密权利已经做出选择,即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现公司又在本案中对其认为的共同侵权人提出劳动争议之诉,当有重复诉讼之嫌。结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0条的规定,即“企、事业单位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商业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独立提起保密合同纠纷诉讼。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限制”。据此,公司在本案中对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之诉显然不妥,其起诉应予驳回。公司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通过追加当事人的方式完善诉讼主体,正当维护权利。

案例(2015)滨功民初字第2563号

16、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延迟办理退休导致经济损失及按月赔偿养老金差额的请求

判词: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延迟办理退休导致经济损失146916元及赔偿员工自2015年9月始按月赔偿养老金差额1183.5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

案例(2016)津02民终403号

17、员工要求确认其工作岗位性质(是管理岗还是操作岗)的请求

判词: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员工在仲裁庭提出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上诉请求均是围绕其工作岗位是管理岗还是操作岗,是否符合退休审批条件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工作岗位性质的确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另外,上诉人能否按“55岁”办理退休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据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要件,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60号

18、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存档费的请求

判词:关于上诉人员工主张的存档费一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本院不予审理。

案例(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322号

19、员工家属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处理事故及丧事人员交通费(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

判词:本院认为,上诉人员工家属上诉,因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一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被上诉人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上诉人因员工工亡而主张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准发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现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处理事故及丧事人员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290号

20、员工要求公司返还强制订购报刊款的请求

判词:关于上诉人员工要求返还强制订购报刊款一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本案不予审理。

案例(2016)津02民终2984号

21、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丢失申领独生子女费和二次报销费用材料的赔偿金请求

判词:上诉人员工要求被上诉人公司支付丢失材料的赔偿金问题,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案例(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812号

22、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办人事档案的请求

判词:员工认为其档案中缺乏工龄认定材料,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应由公司补办。本院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案例(2014)武民一初字第6539号

23、员工要求公司当众撕毁处罚通知及撤回员工面谈纪录的请求

判词:对于员工要求当众撕毁或撤回员工面谈记录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案例(2015)东民初字第5659号

24、员工要求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

判词:关于员工主张的赔礼道歉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审理。

案例(2015)滨功民初字第3113号

25、员工要求公司出示有关资料(关于缴纳保险的资料、数据)的请求

判词: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引起的争议。现上诉人员工主张被上诉人公司向其出示有关材料,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案例(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659号

26、公司要求员工负责催回销售货款的请求

判词:关于上诉人公司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员工负责催回销售工作中与西安某洁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审理。

案例(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15号

27、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其来申请仲裁车费的请求

判词:员工诉请公司支付来申请仲裁车费1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4)武民一初字第3944号

28、公司主张不支付员工失业保险金的请求

判词:劳动者及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应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关于公司主张的不支付员工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的失业保险金8960元,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案例(2014)滨塘民初字第7144号

29、公司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及公司保留继续追索损失的权利的请求

判词:至于公司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及公司保留继续追索损失的权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东民初字第2088号

30、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按期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请求

判词:员工主张因公司未按期缴纳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给员工造成1107.89元利息的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

案例(2015)蓟民初字第7898号

31、员工要求公司还原档案中应有的材料请求

判词:关于员工主张公司还原档案中应有的材料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不予审理。

案例(2015)东民初字第3327号

32、员工要求公司返还借款的请求

判词: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现公司向员工收取安全保证金、入股费等于法无据,应按员工提供票据上所载数额如数退还。员工要求返还上述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公司向员工借款的10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员工应另行解决,本案中无法一并处理。员工主张该权利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和民二初字第0485号

33、员工要求公司无条件协助员工领取并办理天津市出境旅游领队证和导游资格证书的转移手续请求

判词:关于员工要求公司无条件协助员工领取并办理天津市出境旅游领队证和导游资格证书的转移手续问题,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故员工该项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西民二初字第1214号

34、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诉讼产生的交通费、复印费等费用的请求

判词:关于员工主张的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复印费等费用,因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审理范畴,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

案例(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101号

35、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交通费的请求

判词:对于员工要求公司给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交通费没有约定,其次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4)东民初字第1174号

36、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剥夺其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补偿费用请求

判词:员工主张的公司剥夺其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补偿费用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其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22号

37、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报销款请求

判词:关于公司欠付员工的工资数额,员工自称2014年8月工资8300元系票据报销款,因报销款系由用人单位按内部财务制度管理,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员工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审理。

案例(2015)丽民初字第6017号

38、公司要求员工支付擅自所做美容项目的应付款请求

判词:员工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处医疗器械做美容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公司应另行依法向员工主张。

案例(2014)西民二初字第1250号

39、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因讨要劳动关系档案而产生的误工费及交通费请求

判词:至于员工主张的因讨要劳动关系档案而产生的误工费17000元及交通费5000元,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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