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 李曼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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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决定是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这种权利是受到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限制的,在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且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笔者总结了一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些知识点,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其中“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起算点?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起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合同期限至2008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内。
四、在何种情况下,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多长的试用期?
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七、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在此种情况下,若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务中,有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无法再要求否定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何种后果?
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在此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九、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吗?用人单位据此解除的,构成违法解除吗?
在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据此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终止,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十、对于何种劳动者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十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一直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才终止,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没有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劳动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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