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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自动顺延”,是否还要续签

不少公司的《劳动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

“...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期满后自动续签”

……

这种做法真的合法有效吗? 

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顺延”,到底合不合法?

为了规避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在和员工签定的合同上,会附加一条:

本合同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继续自动顺延一年。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 

老板以为,只要在合同里面写上这一条,就可以一份固定期限合同无限延续下去,也不用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

 具体说明 

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自动顺延”

为何无效?

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期满自动顺延的约定条款,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自动顺延”有效,那法律中“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无意义了。

此外,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涉嫌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类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中哪些情形

可以合法顺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几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一种。

“自动顺延”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分别是这样的: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自动顺延”条款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排除在劳动合同三种法定类型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定的原则, “约定顺延”的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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