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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条款”有效吗?

2017年10月8日,李新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

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李新仍在为公司提供劳动。

2017年11月1日李新离职,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故李新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新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动顺延条款”代替新的合同不能保障其合法权利,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故李新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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