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将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问题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1、“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何一方的情形。
2、工作地点的变更是不一定均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地点的变化对劳动者的上下班未造成显著影响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先与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不经过协商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4、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没有工会的,建议通知上级工会或行业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如下标准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以2008年为界,分段计算。
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计算,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8、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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