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自2010年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1年8月开始,何某开始请病假。2012年1月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鉴定为继续治疗。此后,何某继续向甲公司递交病假资料,甲公司继续向何某支付病假工资。直至2012年2月,甲公司发现何某在某家具城从事销售员工作。遂以严重违纪和欺诈为由将其辞退。何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审中,何某称因病假工资太低,故在外打短工边治疗边贴补家用。
裁判意见:
仲裁审理认为:何某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工作,属于违背诚信的欺诈行为,甲公司根据自身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妥,故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长期请休病假在家,甲公司亦为其发放了病假工资,何某应在家积极治疗、休养,以期尽早恢复身体健康,重返工作岗位。但何某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在外从事卖家具等有偿工作,有违其向甲公司提出的因病休假不能工作的意思表示,确实存在以欺骗手段获取病假的情形,同时亦违反了甲公司禁止兼职的规章制度。故甲公司认定何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员工疾病无法正常从事工作的,应当在家休养治疗,此为设定病假的基本初衷。如在此期间员工从事有偿工作,则与设定病假的初衷相悖,虽不能否定病假虚假,但可以从违背诚信的角度予以制裁。笔者认为:本案中员工并未否定病假期间从事有偿工作的事实,由此使得解除行为的认定未费周折。但在实务中此类举证相对困难,因此在操作中建议先行固定有力证据后再进行处理,另外最好将此类情形与规章制度内容挂钩,由此保证辞退行为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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