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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辞退,竞业限制条款依然有效

【案情分析】

许某在2013年10月5日通过网络招聘到甲公司上班,上班第一天就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第二条约定“乙方(许某)的岗位为‘软件设计工程师”;第十条又明确约定了”作为高级技术人员的软件设计工程师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入职与甲方(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甲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研发或生产”,“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甲方(甲公司)每月向乙方(许某)支付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如乙方(许某)违反本条的约定,则应当向甲方(甲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因许某在2015年1月连续旷工17天直至2015年1月29日,且一直未向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旷工连续达15天的,公司予以辞退”的规定,甲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15年1月29日下午向许某当面发出辞退通知书,并由许某亲自签收。2015年4月中旬,甲公司发现虽然其公司每月都向许某支付了2000元,但许某仍然在2015年3月到乙公司去上班了,而根据企业信息查询结果,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就包括“软件的设计、研发、生产”一项。甲公司认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许某向其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审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支持了甲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许某与甲公司在《劳动合同》第十条中已对竞业限制的间、经济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为许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公司将许某辞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条件刚刚开始实现,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相关义务。

【建议】

部分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可能接触到一些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等保密信息,而这些保密信息可能直接影响着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等,不论是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劳动者职业道德的角度,相关劳动者即使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也应当遵循单位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由此可见,即使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了,但基于之前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些权利义务并不一定立即消失,《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 如违约责任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可能仍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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