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2年5月28日进入宝丰公司。杨某婆婆袁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杨某于2015年7月3日向宝丰公司提出事假申请,事假日期为当月6日至24日,请假事由为“家里老人生病,请事假15天”,宝丰公司于当日批准。后杨某在2015年7月6日至24日休事假。杨某于2015年7月16日至20日期间出国旅游。
宝丰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以杨某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请假休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宝丰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
2015年8月3日,杨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宝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个月工资38,628.31元。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裁决,由宝丰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110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婆婆在2015年6月30日就医,杨某于7月3日以家里老人生病为由请事假,请假当时尚不构成欺骗。但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杨某认可其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就缓解,不需要人照顾了,也就是说其请假的事由消失了。虽然杨某请的是事假,请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但宝丰公司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及工作安排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在员工事假期间也需要协调安排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
宝丰公司基于杨某家里老人生病需要照顾才批准杨某请事假,对于杨某而言,在事假事由消失后,基于对宝丰公司的忠诚义务,其应当回宝丰公司销假上班。然杨某未向宝丰公司说明实际情况,反而利用事假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因此,宝丰公司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杨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杨某主张因家中老人生病需要人照顾为由故向单位请事假,根据杨某提供的家人就医记录册、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对于其请事假时理由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在单位批准其事假后,根据杨某陈述,她的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已经缓解无需照顾,此时可看出杨某最初请事假的事由已消失,事假继续存续的基础亦已不再存在。
杨某亦陈述,其旅游是早就计划好的,但是杨某没有将此计划提前告知单位。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及劳动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杨某应当在请事假事由消失后及时销假并向公司说明缘由。但本案中,杨某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事假期间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
根据宝丰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宝丰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宝丰公司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强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诚信,公司能否以该不诚信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的请假事实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杨某的婆婆在2015年6月30日就医,杨某于7月3日以家里老人生病需要照顾为由请事假;其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杨某的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得到缓解,不需要人照顾了,于是,杨某利用剩余的事假期间出国旅游了。
由此可见,尽管杨某在请假当时的确是为了照顾生病家人,但之后出国旅游的行为完全超出了其请假的事由。虽然杨某请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其工资,而且,杨某抗辩称其旅游是早已计划好的,但不足以解释其以请假照顾生病家人,却出国旅游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来讲,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及工作安排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在员工事假期间也需要协调安排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及劳动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杨某应当在请事假事由消失后及时销假并向公司说明缘由。但本案中,杨某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事假期间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而且,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鉴于以上事实,公司以杨某存在不诚信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关违纪员工的处罚规定,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在本案例中,宝丰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该规定条款过于宽泛,如果将轻微的不诚信行为也归入可辞退的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风险。尽管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将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司法机关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亦拥有审查权。建议企业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诚信行为”,设定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通过列举方式做出具体“严重程度”的规范,以防止企业因滥权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处于被动局面。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