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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夜班睡觉,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刘均系舍利子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为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24:00-次日8:00,每班工作8小时。

2014年11月18日,刘均上夜班,即工作时间为18日24:00至19日8:00。

11月19日,舍利子公司以刘均在2014年11月19日夜班工作期间睡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均的劳动合同,并事先将解除刘均劳动合同的情况告知了工会。

公司《员工手册》8.1.3条对“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雇的情形做了规定,包括“工作期间睡觉的”。刘均于2014年8月1日签收了该版《员工手册》。

2014年12月,刘均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舍利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其赔偿金67984元。

2015年1月6日,刘均在该案仲裁庭审后的当日以“自愿放弃仲裁申请,与被申请人今后不存在劳动争议”为由,向仲裁委撤回仲裁申请。

2015年11月13日,刘均再次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舍利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舍利子公司支付赔偿金66285元。仲裁委裁决对刘均的请求未予支持。

刘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具有用工自主权,其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亦有权作出相应处理。舍利子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修改,且依法告知了刘均。刘均亦签字承诺愿意遵守《员工手册》及附件中所列的各项规章制度,故舍利子公司的《员工手册》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关于解除事实。舍利子公司解除刘均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刘均在2014年11月19日工作期间(即11月18日夜班时间)有睡觉的行为。

从仲裁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的内容看,刘均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一开始即承认自己在工作期间睡觉的事实;首次仲裁庭审时,对舍利子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予以认可,即刘均在工作时间睡觉,直至主管发现并拍照,刘均均未察觉。

刘均以其“生病头疼趴了一会”进行抗辩,推翻了之前的陈述,但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更何况,刘均每班工作8小时,符合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若轮到夜班工作,刘均也应在8小时之外合理安排充分休息,以保证正常工作;如确遇身体不适,也应及时告知舍利子公司,以便安排他人替岗。但刘均并未告知舍利子公司,其提供的病历也不足以证明其无法正常工作。故舍利子公司以刘均在工作期间睡觉认定其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妥。

【二审判决】

刘均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患病,请假主管不批,因身体不适在桌上趴了一下,上诉人没有收到公司任何处罚及警告记录。

二审法院认为,刘均于2014年11月19日工作期间(即11月18日夜班时间)存在睡觉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以其在工作期间睡觉认定其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解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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