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一:
应休未休年休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值得注意:
1.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式二:
应休未休年休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值得注意:
1.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尚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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