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Plus知识库 咨询 法律法规 文章
劳动者主张赔偿金,仲裁机构能否裁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

高某是某化工企业的生产工人。2017年3月,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市政府的决定, 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全部从市区搬到附近的近郊县,但是总部管理部门暂时保留在市区。

由于郊县离家有20多公里, 高某不同意到郊县工作。 高某提出, 公司总部还保留在市区, 单位可以在市区随意找个岗位让自己工作。 但是公司提出, 总部都是管理部门, 没有高某适合的岗位。 由于双方意见不合, 化工企业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但是没有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

为此, 高某申请仲裁, 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 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机构认为, 化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3款关于客观变化解除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 但是, 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义务。

那么, 劳动者申请赔偿金, 仲裁机构能否裁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

在 《劳动合同法》 中,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区别如下: 

一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 对于经济补偿来说, 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方可以是用人单位, 也可能是劳动者因单位违法而辞职, 而对于赔偿金来说, 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一定只能是用人单位。 

二是解除或终止的合意不同。 经济补偿的支付, 可以是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也可以是某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支付赔偿金都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 

三是法律性质不一样。经济补偿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为支付前提, 但赔偿金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条件。 

四是支付标准年限倍数不同。 经济补偿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赔偿金则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五是支付起点不同。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而经济补偿的支付则是因支付情形不同而采取分段计算的方式。

但是, 实践当中, 由于对案件性质判断不准确或者对法律条款理解的错位, 个别劳动者在仲裁中本可以主张赔偿金, 却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应当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却请求支付赔偿金。 对于符合赔偿金情况的,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一般都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请求。 但是,对于符合经济补偿支付情形的, 劳动者主张赔偿金,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则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

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直接裁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者重新提起仲裁后,将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按照 “不告不理” 的原则, 仲裁机构或法院不能直接裁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应当在法定时效内另案重新提请仲裁申请。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告不理” 原则中包含两层含义, 即程序上的 “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 “不告不理”。 从程序上看, 没有当事人的起诉, 就没有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审理。 从实体上看, 民事案件 (包括劳动争议案件) 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 既不应缩小, 更不得扩大。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 在裁决书或判决书论理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 是支持还是不支持, 要态度明确。 其次, 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 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论或处理。 总之, 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 必须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 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

本案中, 化工企业的搬迁构成了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由于高某不接受变更工作地点, 化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但应当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 高某在提请仲裁时并未主张补偿金, 因此, 根据 “不告不理” 的原则, 仲裁机构不能直接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从减少诉累的角度出发,仲裁机构也可以主持双方调解, 根据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由化工企业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您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

¥ 打赏支持
347人赞 举报
分享到
用户评价(0)

暂无评价,你也可以发布评价哦:)

扫码APP

扫描使用APP

扫码使用

扫描使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