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朋友圈成为越来越多人分享感悟、表达情绪的方式,吐个槽宣泄压力原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对所发布内容的尺度把握不当,却可能招致不小的麻烦。近日,家住松江的C女士就因对同事不满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发布不当言论和图片,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她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路经过仲裁后诉至上海一中院,并以获得赔偿金告终,但也让C女士为此丢掉了工作。
C女士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工作上的事情对同事心生不满,一气之下便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布了5张同事的照片及3张淫秽图片,并且在文字部分用英文表述侮辱性内容来发泄不满情绪。由于C女士发布的内容被朋友圈的公司总裁、外籍同事以及客户等看到,公司据此认为C女士的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以此为由解除了与C女士的劳动关系。
被解除劳动关系后,C女士并不服气,认为其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照片的时间是8点左右,并不是工作时间,不应受到A公司的处罚,并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中,A公司称其依照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C女士行为对其声誉的影响程度,于2015年9月8日裁决A公司支付C女士12000元的赔偿金。
A公司不服,以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查,员工手册中规定: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缺席,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公司才有权立即予以辞退。故仲裁委员会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影响程度,并在认定相应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裁定驳回了A公司撤销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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