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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案例简介:

李某自2005年进入甲门窗安装公司工作。工作模式为:甲公司承接门庄安装业务后,与李某确定价格和工期,李某由甲公司指派到现场工作,工作完成后,李某凭客户的确认单向甲公司结算报酬,报酬每月结算一次。2012年3月,因甲公司迁址与李某终止合作。李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认为其与李某系承揽关系,李某独立完成承揽工作,其不受甲公司管理,故不同意李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裁判意见: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每次工作均以甲公司名义进行,且其报酬以月为单位结算,故可以认定双方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双方之间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和李某提供的报酬结算单内容来看,甲公司与李某之间结算报酬的方式主要为“完成一定工作,支付一定报酬”,即根据李某所提供的安装、维修防盗门的工作成果,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结算报酬,虽然李某到施工现场施工是根据甲公司的指派,但其在工作现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需要甲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指挥,其与甲公司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同时,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结算报酬的依据是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价格,体现了平等交易主体的商业合作关系,该报酬并非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自主确定的工资报酬。因此,双方具有承揽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本质上存在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人身依附性的重要体现,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因此,案例中李某与甲公司的用工模式,更符合承揽关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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